
案例三:暴力管教酿悲剧 弃尸荒野终获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与被害人小军(化名,男,殁年12岁)系父子关系。2007年12月小军母亲离家出走后,魏某经常采用暴力方式管教小军,致二人关系生疏。2017年10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在他人处得知小军逃课且盗窃他人财物,经再三追问,小军都沉默不语,魏某因气愤便对小军实施殴打,并用铁链和弹子锁将其捆绑逼其承认错误,小军仍不言语。后魏某发现小军挣脱铁链、损坏门窗逃走。经查找将小军再次拉回房中用手抓住头发多次撞击其后脑部,并再次将其捆住继续实施抽打,之后魏某便独自上楼。期间小军因疼痛呼喊,魏某均未予理睬。次日7时许,魏某发现小军已死亡,便将尸体包裹后搬至某荒地掩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魏某在管教子女过程中,采取暴力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三、典型意义
自古以来,一些家长认为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是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教育观念。本案中,被害人小军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与其父亲长期生活,由于魏某缺乏耐心经常采用暴力方式对其管教,致父子二人心生隔阂,最终酿成悲剧。该案警示我们,对孩子的教育植根于爱,孩子需要父母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同时,社会干预机构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呵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案例四:刑罚斩断“咸猪手” 护卫社会公共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下旬至2017年6月下旬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在巴州区塔子山村、后河桥街心花园、枣林镇等地,趁无人之机,采取恐吓、搂抱、摸胸部、摸腹部等方式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进行猥亵后逃窜。另查明,被告人赵某2003年8月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猥亵多名女童,侵犯了女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赵某长期在城乡偏僻处对多名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在公共场合猥亵多名女学生,却未被及时发现、举报,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由此警示,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