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拐卖妇女、猥亵儿童……巴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0-06-02 15:51: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案例五:残忍抛弃智障儿 屡教不改被收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先后于2010年、2012年生育张甲(智力残疾)和张乙。2013年杨某离家出走,张甲由其外祖母抚养。2017年2月,张甲被送回至被告人张某处抚养。同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见张甲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张甲遗弃于距家数公里外的村社道路处。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甲系智力残疾人员,张某作为其生父,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私自将张甲遗弃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同年4月16日,因张某殴打张甲被监督收监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典型案件,该类案件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健康权利。张某作为张甲兄妹二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但其将智残长子张甲遗弃,缓刑期间又进行虐待殴打,致使张甲权益受到侵害、张乙权益保障困难。该案警示我们,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让未成年人在更安全、更健康、更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案例六:生父离世母不管 监护侵权被法办

一、基本案情

苟某与魏某婚后生育长子小甲(化名)和次子小乙(化名)。魏某发生交通事故重伤后,苟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指定魏某之父(小甲祖父)为其监护人,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小甲由魏某抚养,具体由魏某妹妹小丽(化名)代养,小乙由苟某具体抚养。之后魏某因伤死亡,小甲、小乙转入魏某妹妹小丽所在地的某小学读书。2018年学校放寒假期间,苟某因在火锅店等处务工,无法照顾小乙,便先后将小乙交与祖母庞某(小乙祖父)及外婆潘某(苟某之母)处代为照管。2019年2月7日,小乙祖父将小乙接至小丽处与小甲共同生活、读书至今。其间,其母苟某没有给付相关费用也未前往照看。同时就小乙读书问题,苟某与小丽产生矛盾。后多次请求苟某行使抚养义务,被告苟某拒不予配合。

二、裁判结果

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苟某对小甲、小乙的监护资格;二、指定申请人小甲小乙祖父为小甲、小乙的监护人。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及姑姑实际进行抚养、照顾。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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