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九:不慎走上贩毒路 惩教并重获新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另案犯曹某的指使下,王二(化名,17岁)搭乘曹某租用马某驾驶的小轿车到成都市购买毒品。二人购毒后在南江县搭乘曹某后去往巴中,在八庙隧道内,曹某与王二在车内对毒品进行了称重分装。20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按曹某的安排,王二贩卖冰毒14次,共计568克,贩卖麻古41颗。
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在曹某的指使下,被告人王二与其搭乘包租的马某驾驶的小轿车到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其三人到达成都市金牛区情趣酒店后,受曹某指使,被告人王二与马某下楼望风,曹某在酒店二楼房间里向帅某(另案)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985.95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4.850克。同日8时许,三人返回巴中南江县,在行驶至南江县下两镇高速路出口便道时,曹某将102.61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王二,王二换乘其它车辆返回巴中,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同时还在房间搜出另外20.301克甲基苯丙胺。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定性检测,查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其中甲基苯丙胺1574.2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850克又41颗,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王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三、典型意义
近几年来,巴中毒品犯罪呈快速增长趋势,毒品犯罪已由社会进入校园,进入未成年人生活领域,要引起各界高度重视。本案被告人王二系吸毒人员,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其被利用进而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案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要正确交友,避免与不良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避免被他人引诱沾染恶习。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子女禁绝接触毒品的可能性;要经常与子女沟通,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交友情况,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十:“悍夫”殴打弱妻,公安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村民张某与罗某于2011年组合建立家庭。2014年以后,张某多次因家庭琐事与罗某发生争吵后殴打罗某,村社干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7年4月9日,张某因琐事与罗某争吵后,采用脚踹、扇耳光等方式,致使左侧耳朵鼓膜表面出血,罗某因顾及夫妻感情,未验伤,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调解处理,张某也向公安机关保证下不为例。2017年5月11日20时许,张某与其妻子罗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22时许,罗某的侄子罗某、罗某林二人欲将其姑姑罗某接走,张某不让,于是张某与罗某、罗某林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张某用嘴将罗某左右手掌咬伤。
二、裁判结果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对张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不仅破坏家庭和谐也影响社会稳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缺乏救助性等特点,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该案警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及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