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拐卖妇女、猥亵儿童……巴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0-06-02 15:51: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案例七:丈夫怀疑妻子出轨 疯狂施暴致流产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原告许某经介绍与被告李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一起先后在上海、成都务工,2017年5月返回巴中。2017年5月30日晚,李某在巴中市某出租屋内给许某打电话,许某一直未接听;5月31日许某返回出租屋后,李某怀疑原告与他人在一起,要求原告许某说清楚,为此李某在明知许某某身怀有孕的情况下,采用皮带、插板电线等殴打原告,持续一个半小时,尔后,将许某关在该屋内,三餐未进。李某外出后,许某乘机逃出并报警。经检查诊断为: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皮肤挫裂伤、低血压、三月孕(先兆流产)。2017年6月6日,原告许某流产,后诉请法院离婚。

二、裁判结果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许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予以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本案被告李某却对原告许某缺乏信任,因疑生怒,直至大打出手,致其流产,给许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睦是婚姻稳固的基石,但很多农村的年轻人常年在外打工,往往通过相亲方式缔结婚姻,本案原被告即是如此,了解不深、仓促结婚为婚后矛盾埋下了“导火索”。婚后双方也未能培养出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性格暴虐,家暴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属必然。家庭暴力是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不仅是人身伤害,更是精神痛苦。

案例八:祖父嫌弃智障女 残忍杀害遭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小华(化名)(女,殁年32岁)系父女关系,小华与吕某结婚后生育了被害人小明(男,殁年10岁),小华及其子小明均自幼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因吕某常年在外务工,小华、小明一直与被告人何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何某认为两被害人系家庭和社会的累赘,为减轻负担,起意杀死二人。2018年某日上午9点左右,小明大小便失禁,被告人何某因气愤便决定与小华、小明同归于尽。10时许,被告人何某从家里拿了一包农药丸及一瓶外用药酒,将小华和小明二人带至自家房屋前的梯步上,用双手将小明掐死后,又用从路边捡来的电线将小华勒死,后何某先后采用服药、用头撞墙的方式自杀,因及时被他人阻止后强行送至医院救治生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何某因愤杀死其女和孙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堪家庭重负,杀害家中残疾人来解脱自己的典型案例。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被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小华系残障人员,父母应当尽可能地给其提供救治条件并履行保护扶养职责,被告人何某却视其为家庭负担。为了分担生活压力,被告人何某不顾其女小华是否具备结婚生育条件而使其结婚并生育小明,两被害人均无选择和决定的能力,却被被告人视为家庭和社会的垃圾。正是被告人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家庭伦理观念致使其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本案给我们的警示: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抚养保护教育的责任,对待残疾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更应给予特殊的照顾,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此对其进行伤害甚至剥夺其生命。尊重生命,敬畏法律,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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