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首次发布十大年度案例 多个民生关注度高的案件入选

2015-01-22 17:23:3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记者:谯娇

王琴就乐山市中区出租汽车政府信息公开诉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2014年6月3日,王琴以邮寄方式向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寄送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乐山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所有权历史演变信息;2.2013年11月22日乐山中心城区出租车管理办法出台后,已通过年审的中心城区各现有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2014年2月15日乐山日报公告的乐山市中心城区经营权已到期的693辆出租汽车车辆基本情况。因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王琴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峨眉山市法院认为,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法人,其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应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至迟应在收到王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和依法获取的途径与方式等作出答复,但却未作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遂判令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30个工作日内对王琴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本案中,在港宏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两个股东出于私利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私分剩余资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聚鸿基公司作为港宏公司的债权人,要求两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现代商法精神,判决有法可依、说理到位、结果正确,对违法清算公司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为了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活跃商事活动,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出资人无需缴清注册资本就可以注册公司。但是,在关闭公司时,如公司存在未了的债务,出资人就必须在原承诺认缴的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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