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天渔港公司与茅台股份公司因销售假冒名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3年7月3日,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天天渔港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扣押了其正在销售的500ml“贵州茅台”53°白酒831瓶,1000ml“贵州茅台”53°白酒288瓶及15年份500ml “贵州茅台”53°白酒1瓶。受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茅台股份公司对上述1120瓶“贵州茅台”白酒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涉案白酒均不是该公司包装生产出品。茅台股份公司遂以天天渔港公司恶意售假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天天渔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成都商报》上道歉。
四川高院二审认为,天天渔港公司作为餐饮经营者,在批发商未能提供销售授权书、随附单等著名酒类商品溯源性文件的情况下就购进,并擅自销售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依法维持了成都中院一审判令天天渔港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在《成都商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民事判决。
专家点评
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杰说到,之所以选本案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不仅因为当下食品安全的问题突出,“正能量”的判例具有示范意义,还在于侵权人算得上是当地老牌餐饮企业,而受害人是驰名商标的使用权人。人民法院依法审案、严肃执法,最终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侵权人高额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仅彰显了正义,而且回应了社会关切。通过鲜活的个案保障老百姓的“餐桌”安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值得大家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