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聚鸿基公司诉四川港宏公司股东陈红、陈忠全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引起的清算责任纠纷案
1997年6月13日,四川省港宏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宏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四川化工进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的110834983.45日元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两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将债权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东方资产公司曾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仍未执行到财产。一年后,港宏公司的股东陈红、陈忠全在未通知东方资产公司的情况下,违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并分配了公司剩余资产1119440.64元。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鸿基公司)合法受让该债权后,要求陈红、陈忠全赔偿因未依法清算导致的债权损失。
省法院二审认为,陈红、陈忠全非法清算行为导致聚鸿基公司不能再向港宏公司主张债权,结合陈红、陈忠全在清算中违法分配了1119440.64元财产的事实,聚鸿基公司的实际损失可以认定为陈红、陈忠全非法清算获取的利益,遂判决由陈红、陈忠全连带赔偿聚鸿基公司损失1119440.64元及相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