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7月30日实施网约车管理细则: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5t或1.8l

2018-06-26 18:10:04来源:四川在线资阳频道编辑:彭焘李秋君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照客运管理规定按每20辆车1人的标准予以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实行全天候“24小时”值班。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技术管理、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经具有从业资格培训资质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三)燃油车排气量不低于1.5t或1.8l;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3g及以上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

  (五)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六)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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