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7月30日实施网约车管理细则: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5t或1.8l

2018-06-26 18:10:04来源:四川在线资阳频道编辑:彭焘李秋君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平台公司先期履行;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结果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营运客车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第三责任险每车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40万元;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违者按非法营运处理;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九)对接入平台的车辆不能搞鄙视性经营;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经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经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二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

  (二)超过3日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终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城市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首页上一页......234567下一页尾页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