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5.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认定结果。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
7.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有关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
(二)培训机构上报符合培训条件的驾驶员信息和培训计划;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驾驶员信息及教学计划;
(四)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取得结业证书的驾驶员名单并申请考试;
(五)经考试合格,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个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经营意向书。
(二)个人委托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经营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符合条件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车辆登记证明》。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购买不低于营运客车限额标准的相关保险,组织车辆进行营运客车技术检测。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上述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对合格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个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完善手续后即可从事经营。个人名下的网约车只能由本人驾驶从事经营。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经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经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符合条件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证明》。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购买不低于营运客车限额标准的相关保险,组织车辆进行营运客车技术检测。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上述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对合格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八)车辆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由该网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上签注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巡游车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协议后,才可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报废或退出网约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